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施行。本期,讓我們走近文物保護法,了解文物銷售單位、拍賣企業(yè)的權責。
文物銷售單位不得銷售、文物拍賣企業(yè)不得拍賣《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的文物。
文物拍賣企業(yè)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審核,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文物銷售單位銷售文物、文物拍賣企業(yè)拍賣文物,應當如實表述文物的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文物購銷、拍賣信息與信用管理系統(tǒng),推動文物流通領域誠信建設。文物銷售單位購買、銷售文物,文物拍賣企業(yè)拍賣文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作出記錄,并于銷售、拍賣文物后三十日內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拍賣文物時,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為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文物行政部門在審核擬拍賣的文物時,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yōu)先購買其中的珍貴文物。購買價格由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的代表與文物的委托人協商確定。
銀行、冶煉廠、造紙廠以及廢舊物資回收單位,應當與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共同負責揀選摻雜在金銀器和廢舊物資中的文物。揀選文物除供銀行研究所必需的歷史貨幣可以由中國人民銀行留用外,應當移交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移交揀選文物,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來源: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