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施行。本期,讓我們走近文物保護法,了解館藏文物的借用、交換規(guī)定。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因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需借用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借用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應當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借用國有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文物的,應當簽訂借用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已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管理制度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可以交換館藏文物;交換館藏文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管理制度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得借用、交換其館藏文物。
依法調撥、交換、借用館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可以對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給予合理補償。
文物收藏單位調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的補償費用,必須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條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調撥、交換、借用的文物必須嚴格保管,不得丟失、損毀。
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質押給其他單位、個人。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館藏的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來源:中國人大網)